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6-05-13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验收。

相关BOOBOT等高校与社会资本合作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跟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保持一致)组织验收,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通用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小组组成。

各组织验收单位须组建验收小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验收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技术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技术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1/5。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含有5元以上工程的,验收小组成员还应包括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人员。

第五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验收方式;

()根据采购合同、验收方案、招投标文件等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明确验收意见:合格或者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写明事实依据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条 验收监督

(一)验收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国资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二)验收工作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接受和支持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填写《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告知函》(附件1)。

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附件2)。

第七条 验收资料归档。各组织验收单位须做好验收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并及时将履约验收报告扫描件上传采资系统;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把验收专家反馈意见和整改材料一并上传采资系统。履约验收报告原件由项目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 验收结果公示。除涉密情形外,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履约验收结束后定期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工程类验收

第九条 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

(二)维修改造类工程(含零星、应急维修)。

第十条 验收小组。由组织验收单位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的验收应按以下阶段进行:

1.预验收:工程按合同约定内容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依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从使用功能、施工质量、观感效果及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综合验收。

3.法定竣工备案验收: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属地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消防、人防、市政管网、供电网络、档案、质量安全监督等联合竣工验收,报属地主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及不动产证办理等工作。

(二)维修改造类工程的验收,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金额与复杂程度确定验收组织形式。

1.对于施工简单、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核查工程量与质量开展验收。

2.对于相对复杂、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类项目,项目单位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之第 1 款规定开展验收,同时应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校内相关单位委派专人参与验收流程。

3.对于年度维修单位承担的零星维修及应急维修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应参照工程类验收采取分批分段的形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之第 2 款规定开展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须以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文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施工单位应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材料合格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十三条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如实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工程类维修改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附件3)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遵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还需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第十四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验收不合格的,验收报告须明确列出不合格事项及事实依据。项目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负责组织复验。

第三章 货物类验收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

1.预验收:项目单位组织人员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质量等进行验收。拆箱前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认真核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检查配件、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对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中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项目单位填写《安庆师范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预验收报告》(附件5)。预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附件6)开展正式验收。

2. 正式验收:组织验收单位组建验收小组在项目单位预验收的基础上,对货物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产品说明书、预验收报告等对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填写《安庆师范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正式履约验收报告》(附件7);政府采购项目还需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第十七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一)货物类项目在收货和预验收中出现异常情况,一般做如下处理:

1.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的,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单位应拒收,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2.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项目单位应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3.验收过程中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履约的,项目单位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延期验收。

(二)货物类项目在正式验收中出现异常情况,一般做如下处理:

1.验收过程中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对于验收中不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经项目单位预验收通过后,组织验收单位再次开展正式验收。

3.正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整改并履约的,学校将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并采取退货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 服务类验收

第十八条 组织验收/考核。服务类项目验收一般通过组织现场验收和组织阶段性考核两种形式进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内容安排验收或者考核。对于过程性的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已制定考核制度的,按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考核工作结束后,填写《安庆师范大学服务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考核报告》(附件8; 政府采购项目服务期满还需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第二十条  验收或考核异常情况处理。验收或考核不合格的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验收或考核结果和合同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五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预验收流于形式,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明显不符而同意验收的;不进行必要的设备(系统)试运行的。

(二)正式验收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不作为等,影响学校政府采购支付进度。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商家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商家诚信黑名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校政字201942号)自行废止,学校其他制度中有关采购项目验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告知函

(模板)

2.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模板)

3.安庆师范大学工程类维修改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模板)

4.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模板)

5.安庆师范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预验收报告(模板)

6.安庆师范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模板)

7.安庆师范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正式履约验收报告(模板)

8.安庆师范大学服务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考核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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