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使用或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大批同类物资即单批次购置的同类物资总价值达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数据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登记、调剂、处置、清查、评估等国有资产相关业务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建设、账卡管理、统计汇总及各项报表上报等工作;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报批、合同备案和合同履行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为学校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接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和下辖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以教学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及以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电子文献、信息资源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类、数据资源、信息化应用软件及运行数据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附属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等管理工作。

(八)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共享共建的管理;负责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主体责任,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资产卡片设立,资产条码粘贴,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等日常业务;做好资产登记、统计、清查、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购资产应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规范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合理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 调剂、租用、购置相结合;

(四)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配置主要方式有: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综合采用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科学配置。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审核归口范围内的资产存量,结合归口工作需要和学校现有财力,拟定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经学校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单位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单位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调整资产购置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具体参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新购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设备,确需采购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程序,办理采购论证、申报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及时做好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账、卡、物一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校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如实反映。学校应每年度开展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资产配置、验收、领用、保管、维护、归还、处置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保管)人是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保管)人对使用和保管的资产负有保管、保全的责任。教职工在岗位变动、离职或退休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具体办理资产管理事项。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资产使用日常维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校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 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含房产、土地、设备等),应经学校集体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手续。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一)学校自行审批的房产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公开出租;

(二)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应实行公开出租,出租流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管,严格履行资产租借合同,确保资产租借收入及时收取并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先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鉴定)、评估,提交学校集体决策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处置结果按要求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安庆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四)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其中,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置,按属地有关规定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其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每年将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等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取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出租出借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取得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等。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安庆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单位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学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相关权属证明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撤销(注销)、清算的;

(二)出售、置换、转让、出让国有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的;

(七)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学校牵头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者省政府及财政厅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六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单位和个人。具体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七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十八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74号)、《安庆师范大学资产交接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6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9  安庆师范大学国资处  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安庆集贤北路1318号  联系电话:0556-53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