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6家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代理两类采购项目(分别简称为A类和B类),其中A3家(主要代理30万元以上项目),B3家(主要代理30万元以下项目)。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站备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 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有多年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经验;

(五)具有承担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遴选代理机构,在充分保障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应合理设置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上限(封顶收费)和下限(保底收费),具体在比选前参考省内其它高校的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与中标入库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签下一年协议。

第八条 在采购代理机构协议期内,学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项目,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增补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已入库采购代理机构尚无资质承接的采购项目,学校有权通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议方式委托符合项目要求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招标采购事宜。


第三章 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第九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二)依法依规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三)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落实开评标场地,评审专家抽取,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标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

(七)协助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人与学校签订合同,协助学校审核合同;

(八)依法办理招标采购活动备案事宜;

(九)收集、整理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开评标现场监控等音视频资料)并于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交学校存档;

(十)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业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相关政策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接到学校委派代理委托书和相关采购需求资料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招标采购项目后当日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采购公告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招标采购文件会商论证;

(二)在评标前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筹公开渠道查询参与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同一项目(标包)投标人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须向学校报告,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继续开评标的,应提醒评审专家详细查阅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力争提前发现并制止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三)根据采购项目类别在专家库中以盲抽形式抽取校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询价(谈判)小组。其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在省财政厅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有关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不得向采购人、其他投标人和与本项目无关人员透露。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代理项目分派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入库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采购项目分派。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分派原则:

(一)A类采购代理机构的3家公司在一个服务周期内按年轮流作为该年的A类主代理机构,原则上当年所有3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不含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BOT类,食堂经营类项目均委托当年的A类主代理机构采购。

(二)B类采购代理机构的3家公司在一个服务周期内按年轮流作为该年的B类主代理机构,原则上当年所有30万元以下的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均委托当年的B类主代理机构采购。

(三)工程类政府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属地国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影响学校委托代理项目的因素时,学校有权更换代理机构,将后续项目采取盲抽方式交由项目对应类别的非主代理机构采购:

(一)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有特殊资质要求;

(二)前期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限要求;

(三)代理项目的考核结果;

(四)代理机构依据的政策违反上级文件。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四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标组织、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项目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随机抽取五个已经完成的项目,根据《安庆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进行定性量化考评。

上述项目的平均考评得分作为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 60单个项目考评分<75分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约谈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单个项目考评分<60分的,除约谈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提交书面整改承诺,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采取盲抽方式将项目交由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累计2个项目考评得分<60分,或者年度考评得分<60分;

(二)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两次(含)以上;

工作损失包括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

(三)出现重大错误(包括在审计、巡视、巡查等检查工作中发现在目前或者之前的合同期内的重大错误)。

重大错误包括在文件编制、采购〈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招标采购活动组织等过程出现明显违背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将其清退并在学校网站予以披露,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的;

(三)与投标人或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七)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九)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十)无故拒绝学校项目代理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附证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庆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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