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安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处置,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未经审核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

资产;

()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依据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八条 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及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使用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报废申请。申请报废的资产实物必须集中堆放,确保其完整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拆解。

(二)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其中,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提前组织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并提供《安庆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及发票复印件。

(三)审核。经鉴定确需报废的资产,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审核流程逐级审核。

(四)报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拟处置资产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中50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评估。经审定确需处置的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六)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委托处置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签订处置合同,依据合同移交被处置资产。

(七)调账。资产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做好账务销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确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使用单位在申请报废时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特殊事项(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非技术类无形资产处置等)的具体流程,按照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置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处置结果按要求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报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安庆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下资产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等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一)房产出售处置;

(二)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三)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置,按属地有关规定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六章 处置收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将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鉴定、清理等处置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安庆师范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章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后应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政策依据、审批文件、资产名称、所在地、账面原值、处置收入或处置情况、评估或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学校批准的,由学校负责在校园网公开审批信息和审批依据;省财政厅批准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在其网站公开审批信息及审批依据。

(二)学校自行处置的,在校园网公开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省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处置的,由省资产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开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处置信息备案。每年1210日前,将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等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外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擅自拆卸,拆换零部件挪作私用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隐瞒资产处置,截留或未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

2.安庆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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