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管理,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公房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党政机关办公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各类用于办学科研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学校产权的住房另有专门制度进行管理),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六个类别。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服务用房(如会议室、报告厅、资料室等)和二级单位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

(二)教学(实验)用房是指公共教室、专业教学用房、用于学生实验实习(创新创业)和对师生实行免费开放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及装置用房。

(三)科研用房是指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服务的用房,包括院系建设的科研实验室、院级公共科研平台用房、依托学校建设的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教师(教授)工作室等。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馆舍、档案馆(博物馆)馆舍、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医务室)等用房。

(五)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公寓)、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卫生间、人防工程用房(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和其他用于后勤服务和保障用房。

(六)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对外出租并取得收益的房屋。

第三条 学校公房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动态调整,高效使用,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公房资源管理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总体规划、分类负责”的管理机制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房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审议公房整体布局及调配方案;监督公房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单位: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安全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房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公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房资源配置总体规划;

(二)对各公房管理单位和公房使用单位提出的房屋安排和调整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审批;

(三)建立健全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学校公房管理;

(四)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各单位公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察;

(五)对经营性用房进行出租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房新建、维修改造、水电保障和物业服务。

第七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公房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的统筹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房的帐、卡、物日常管理;加强对公房使用过程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反映;按照要求向学校公房归口部门报送本单位房产使用统计报表。

第九条 学校公房根据用途和功能类型实施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公房具体管理。公房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二)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负责公共教室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对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机构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的调配和管理;

(五)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和保障用房调配和管理;

(六)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公共机房、公共实验室的调配和管理;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工会、信息化管理处、校团委、体育学院、校医院等分别负责图书馆馆舍、档案馆(博物馆)馆舍、教工活动中心、公共网络机房、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医务室)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

(八)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和校园安保工作室(值班室)的管理;

(九)各二级教学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管理本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实验教学用房、教师(教授)工作室、学术活动场所和研究生用房。

第三章 公房调配

第十条 公房调配是指公房分配、调整和收回,包括单位整体调配、新建公房调配和公房零星调配。本办法实施后的公房首次配置以现状为主。

单位整体调配是指因校区规划、学科建设、机构调整等需要,单位需整体搬迁而进行的公房调配;新建公房调配是指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新建公房的分配及相关公房的调整;公房零星调配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局部公房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公房调配工作程序为:

一、审批权限

(一)公房面积在100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按年度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二)公房面积在100-500的,报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房面积在500以上的,由公房分类管理归口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审批程序

公房分类管理归口单位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公房调配方案,报请审批。不在分类归口管理范围之内的用房单位,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公房调配申请和调配方案。

(一)公房零星调整程序

1.需求单位向公房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公房的面积、用途、使用时间、具体要求等;

2.公房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申请和公房存量情况,按公房调整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本着“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原则自行安排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房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单位整体搬迁、新建公房调配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公房分类管理归口单位,在充分论证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房调整配置方案,经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审批通过的公房调配方案,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公房调整,办理公房交接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房使用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用途把关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房,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二)安全维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房结构,不得未经报批进行施工装修,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严禁私改、乱接电线,严禁未经批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做好水电管理,维护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不得随意改变公房楼宇名称及房间编号;

(四)事故处理责任。如发生治安、消防等事故,公房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处报告。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公房维修改造按照《安庆师范大学维修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安徽省、安庆市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分类管理归口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管理范围内公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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